SIL OFL 在商业使用、嵌入与改作再分发三条许可要点
对于以 OFL 1.1 发布的字体,许可资料说明其可用于书籍、海报、艺术作品、标志和网站等商业作品,也可以在遵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随应用程序、软件或产品一并打包分发。这里讨论的是许可对商业使用、网站使用及 bundling 的允许范围,并不据此推定某一种具体字体格式、文件转换或网页加载方式当然合规。涉及实际字体时,仍应查看随字体包提供的 OFL.txt,以确认该字体所附的具体许可声明。
修改与再分发的判断对象是字体文件本身或其变体。当修改后的字体需要再分发时,字体软件无论原始或修改、全部或部分,都须完全依 OFL 发布;同时,修改版本不得使用原作者在许可头中声明的 Reserved Font Names,除非已取得明确的书面许可。因此,如原字体声明了保留名称,再发布修改版时需要更改名称,或者取得相应书面许可。修改者还应加入自己的版权信息并附上 OFL.txt,使再分发版本表明其建立在原作者作品之上。
| 资料所述事实 | 适用范围 |
|---|---|
| OFL 允许将字体用于商业作品,并可将字体与软件或产品一起打包或在网站上使用(即可商业使用与捆绑/嵌入使用)。 | 适用于以 OFL 1.1 授权发布的字体:就“商业使用、在网站上使用以及与软件/产品一并分发(bundling)”的许可予以说明;不在此断言具体的字体文件格式或转换(例如 WOFF/WOFF2)或具体的技术实现细节,最终应以随字体包实际 OFL.txt 为准。 |
| 若对 OFL 字体进行修改并再分发,衍生字体必须以 OFL 许可发布,且不得使用原作者在许可头中声明的 Reserved Font Names(需重命名或取得书面许可)。 | 适用于将字体文件本身或其变体作为可再分发对象的情形;若仅在文档中嵌入(非可提取/重用情形)则不视为对字体本体的再分发。最终应参照具体字体包内的 OFL.txt 与 RFN 声明。 |
名称限制不应被泛化为一切排版使用都会触发的要求。官方资料所述的再分发场景,指向字体文件或其变体作为可再分发对象的情形;若字体仅嵌入文档且并非可提取、可重用的字体本体再分发,则不视为对字体本体的再分发。由此,是否存在字体本体的再分发,是适用修改版名称与许可要求时需要区分的边界,而不能仅以作品中出现了字体来判断。
OFL 还禁止将原始或修改后的字体软件及其任何单独组件作为独立商品出售。该限制针对的是把字体文件本身单独标价交易,而非否定字体随更大软件或产品一并销售的可能性;许可资料明确允许字体作为此类整体的一部分随售,但不能把字体文件从整体中抽离后作为单独售卖对象。商业使用、随产品分发与禁止单独出售并不矛盾:前两者受许可条件约束,后一项则划定了字体文件不得独立有偿销售的边界。